Q1:會計注意!去做發票認證,千萬別錯過這篇?。?!2017-09-20
A1:
問: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可以用專用發票發票聯進行認證嗎?
答:可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p>
問失控發票能否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答: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p>
問開出的專用發票丟失,購方如何認證?
答:分丟失前已認證和丟失前未認證兩種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p>
問取消認證的企業有哪些?
答:信用等級C級及以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確認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未查詢到對應發票信息的,可進行掃描認證。
問2017年7月1日之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是180天還是360天?
答:2017年7月1日前,就180天,之后就360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的規定:“九、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br/>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Q2:財稅問題(1745)2021-03-19
A2:
問題:我們采購,對方要求我們以公司支付寶方式支付,請問這樣做有風險嗎?違規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中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據此,企業通過支付寶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貨款,產生了資金流不一致,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子抵扣的稅務風險。
Q3:財稅問題(1744)2021-03-19
A3:
問題:在問題“本暢辦理ETC卡充值的發器,能否抵和進項稅額”中,如識本明確“公司車輛辦理ETC卡克值取得的發票(不含財放據),無論是否消費,均可抵扣進項稅額”,但是依據“機務總局開展以“20條服務新舉措全面助力營改增”為主題在線訪談”明確“ETC充值卡充值時并未實際接受道路通行屬務,
其充值取得的發票,不能按照過路過橋管計算抵和?!倍铱蛻粼诮邮芏悇张嘤枙r也收到不能抵扣進項稅的說明,請問是否可以再明確一下?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
三、(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一)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據此,自2016年9月l日起,“售卡方”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此前,稅法未規定在售卡環節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不予抵扣。由此而言,自2016年9月1日前,己抵扣的進項無須轉出,財模知識庫中答題時間是在自2016年9月1日前與原稅法不抵觸。
Q4:財稅問題(1743)2021-03-19
A4:
問題:我們公句北本的工根項目,用的分務隊是山東個體的,他們在山東國稅代開了一勞務發票,發票備注欄也寫上了北京項目的名稱了,這樣的發票是否可以進該項目的成本?
答:《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第九條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第十二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面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據此,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北京)或機構所在地(山東)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Q5:財稅問題(1742)2021-03-19
A5:
問題:企業為寬希流量分銷商,上游包括直接運營商和上級分銷商,企業與上海簽訂框架合同,預付款項訂購流量,再向下游的客戶終端銷售流量包,下游渠道主要包括下一級分銷育和天貓淘寶等終端客戶,一般個人用戶不需要企業提供發票,企業存在大部分的無票收入。
問題:1、企業大量無票收入,沒有簽
訂也未開具發票、僅以同上訂單為依據確認收入,可以嗎?怎樣操作更加合規?2、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并相應結轉成本,以下游客戶當月實際消費結算流量,為依據確認收入,并相應結轉成本,但是上游供應育(尤其是比如聯通、移動等直接運營商)比較強勢,導致企業追回進項票非常困難,要求把企業每一筆預付的訂購流量都消費完才會給企業開具全部發系。這樣就導數企業每月需要交納大量的增值稅,因為進項無法及時抵扣,類似這種運營模式的企業有什么好的建議,使得企業既可以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成本、又可以有效控制繳納增值視的金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據此,企業確認收入條件,未規定必須開具發票。由此,不開發票也需確認收入。目前,無法解決滯后取得進項發票問題。
Q6:財稅問題(1741)2021-03-19
A6:
問題:我們是做遠程醫療診斷平臺的,具體業務是地方的醫院用我們的平臺發送病理片給我們,我們找國內外的權成醫院做會診,確認病情如有需要就安排入院檢查及床位和手術,我們通過我們平臺收到的費用有三塊:一、平臺的使用量,二、給我們的醫療寄詢費,三、需要我們代付給權成醫院的會診食及檢查、住院、手術管等,一與二沒什么問題,三我們應該是代收代付吧?我們用什么原始憑證證明這個是代收代付比較好?四為我們有很大一部分錢都是拿著現金去醫院交,醫院開出來的發票也是開給病人個人的(高人要走醫保報銷),我們沒有任何單據。
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據此,企業代購醫療服務,對發票開具給患者的代收代付款,不征收增值稅。
憑代收代付付款原始憑證及發票復印件計入“其他應付款”核算。
Q7:財稅問題(1740)2021-03-09
A7:
問題:我們有一筆支付美國的服務貸,需要代扣代做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稅務的人說適當修改下合同可以憑協定什么的免代扣代就稅,有方面的優息嗎?如何辦理?
答:《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規定,
第十二條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一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為出境的函件、包惠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依據上述規定,境外向境內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的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的行為,采取了正列舉。由此,境外向境內提供完全在境外的服務(上述列舉的除外),應按適用稅率計繳增值稅,由支付方代扣代繳。
Q8:財稅問題(1739)2021-03-09
A8:
問題:我們公司賣不份飼管,賣給建筑工程公司,這種交局需委在備注欄備注工程使用地址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增值稅發票開具:
(三)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四)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五)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據此,營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務、銷售不動、出租不動產在開具發票時需
備注欄注明發生地和坐落地。對銷售建筑材料、設備,無須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
Q9:財稅問題(1738)2021-03-09
A9:
問題:很多公司因為營業規模較大或為了方使客戶,在好幾家銀行都開立了帳戶(都是以公司的名義開的),根據我對稅法的理解以及實際的工作經驗,我認為在公司銷售貨物并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購買方可以將貨款付到銷售方的任何一個對公的銀行賬戶,而李老師今天說購買方必須要將貨款付到專用發票注明的那個銀行賬戶,否則就是虛開專用發票。有相關文件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據此,企業將貨款付到銷售方的任何一個對公的銀行賬戶,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不屬于虛開專用發票。
Q10:財稅問題(1737)2021-03-09
A10:
問題:公司開出一張發親,客戶一直沒有驗證,現在退回我司,開票時間已經超過三個月,請問這張發票我還可以作廢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依據上述規定,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Q11:財稅問題(1736)2021-03-09
A11:
問題:公司購買個人名下房產,能否到稅局代開專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關于下發營改增熱點問題答復口徑和營改增培訓參考材料的函》(稅總納便函(2016)71號)明確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的規定,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述情況之外的,其他個人不能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據此,個人向公司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Q12:財稅問題(1735)2021-02-19
A12:
問題:小規模的稅人到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是否需要當場做鈉機款?
答:《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第七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時,應填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連同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主管稅務機關稅款征收崗位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全額申報繳納稅款。
據此,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時,稅務機關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