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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19 15:24
問題:在問題“本暢辦理ETC卡充值的發器,能否抵和進項稅額”中,如識本明確“公司車輛辦理ETC卡克值取得的發票(不含財放據),無論是否消費,均可抵扣進項稅額”,但是依據“機務總局開展以“20條服務新舉措全面助力營改增”為主題在線訪談”明確“ETC充值卡充值時并未實際接受道路通行屬務,
其充值取得的發票,不能按照過路過橋管計算抵和?!倍铱蛻粼诮邮芏悇张嘤枙r也收到不能抵扣進項稅的說明,請問是否可以再明確一下?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
三、(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一)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據此,自2016年9月l日起,“售卡方”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此前,稅法未規定在售卡環節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不予抵扣。由此而言,自2016年9月1日前,己抵扣的進項無須轉出,財模知識庫中答題時間是在自2016年9月1日前與原稅法不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