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百旺金賦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1-03-30 來源:
問題:A是一個金融保理公司,B是平臺企業,C是B的供應商,正常業務情況是B基于應付賬款轉讓給A,有A先行付款給C企業,最后有B還款給A企業。如果B償應商不同意應付賬款轉讓,不接受A公司的金融產品公司服務,B公司將故項神給A,A企業接入一個第三方通道備付金形式,付款給供應商C,A公司沒有貿易交易種讓的背景,這樣對A和B公司稅務會有怎樣影響?A和B企業,均沒有代收代付這樣的資質。
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37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秶叶悇湛偩株P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中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依據上述規定,A公司提供金融保理代收代付貨款,若供應商直接向購買方開具發票,不屬于應稅的價外費用。否則,應繳增值稅。對B公司間接的向供應商付款,資金流不一致,其進項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