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百旺金賦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1-03-30 來源:
問題:我們公司跟A公司簽訂的房是租貨協議,然后A公司又找我們要簽補充協議說房租我們付給B公司,B公司給我們開發票,是收款方變更,而不是原合同轉讓,這樣我們會有稅務風險嗎?
答:《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據此,簽補充協議,由第三方收款和開具發票,著與第三方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屬于取得虛開發票,不予稅前扣除